轉帳繳納證明即為繳稅收據,納稅人請保存5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隨著納稅管道的多元化,如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納稅等方式繳稅民眾愈來愈多,日後稅捐稽徵機關所另行寄發之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請妥為保存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若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成功者,該局會寄發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該證明視同繳納收據,請妥為保存5年。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至便利商店繳納者,請務必妥善保管便利商店給予之交易明細表暨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因該局不另寄發繳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