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有土地分割方式移轉應稅土地給子女,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設籍臺北縣新莊市的李先生在92年1月間把1筆建地目土地小部分持分,及臺北市、高雄縣鳳山市、屏東縣內埔鄉、花蓮縣花蓮市共7筆公共設施保留大部分持分贈與兒子,再利用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由李先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持分,兒子取得建地目土地全部持分,國稅局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次贈與48,485,600元,補徵應納稅額15,986,971元。
李先生雖然主張建地目土地移轉給兒子,只是借名登記,並沒有贈與的意思,但國稅局認為,不動產係以登記為要件,上開建地目土地既經登記於李先生名下,自屬李先生所有,縱然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土地以迂迴方式,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課稅的建地目土地給兒子,實質上就是直接把建地目土地贈與兒子,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解釋,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