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或逾檢註銷牌照車輛,車主死亡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應罰使用人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12/23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車主死亡後欠稅或逾檢註銷牌照車輛,不論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只要有使用行為即應加以處罰使用人。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之繼承人,若車主死亡後車輛要繼續使用,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或繳銷重領牌照手續,並按期完納使用牌照及定期檢驗車輛,否則,一旦查獲有違規使用之情事,稅務局會向繼承人調查該車使用情形,並依法處罰使用人。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