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仍可至地方稅務局補發稅單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接獲許多民眾抱怨,因一時疏忽,應納稅捐忘記繳納,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時,才發現還有欠稅未繳,以致還需請假,往返奔波於執行處,徒增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醒民眾遇到上述情形,欠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可以持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至便利超商繳納;也可以到地方稅務局或其所轄玉里分局的各服務櫃台申請補發稅單繳納後,以傳真方式向行政執行處銷案,如此可以節省往返的交通時間。
該局特別強調,各項稅捐都有一定的繳納期間,當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依法必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一旦被執行或傳繳,欠稅人除了必須繳納本稅外,還要負擔滯納金;因此籲請民眾務必留意各稅單上標示之繳納期間,依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