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應以刊登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蔡小姐來電詢問,她於11月初到某加油站加油,卻收到該加油站開立屬9-10月份之收銀機發票,於統一發票對獎時,究應以期別9-10月或11-12月之號碼對獎?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財政部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如誤用上月份之統一發票在本月開立,買受人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即上月份)之號碼對獎。是以,蔡小姐收到營業人誤用之上一期發票,開立發票日期雖為11月份,惟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為9-10月,對獎時仍應以9-10月之號碼對獎。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於單月1日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發票時,應注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使用;如營業人誤用上月份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買受人者,營業人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備查,以利查考。【#102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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