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仍能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張貼日:2008/12/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學校鄭老師問:本人已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否再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尚非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所稱「政府補助」,仍可依規定限額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1023】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彩珍 聯絡電話:(07)5337257 轉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