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要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務必於年底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得換領記帳士證書,充任記帳士。而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之期限將於本(97)年12月31日截止,該署籲請有意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務必於97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再受理換證。但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而無意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仍可依現有身分依規定繼續執業。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截至97年12月22日已換領記帳士證書者計5,900餘人,有意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至財政部網站下載相關書表(網址為http://www.mof.gov.tw/下載專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證),填妥並檢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正本、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證書費郵政匯票1,500元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於97年12月31日前逕寄財政部(10066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