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者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務局說,目前受國際金融海嘯影響,建築業景氣低迷,建造中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宜予免徵契稅,俾早日完工,保障購屋者權益,所以在88年契稅條例修正時特予增訂免徵契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契稅法令上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