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應即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或訂立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因任何原因致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者,其已貼之印花稅票依規定不得申請退還。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訂定不動產契約書時應謹慎,一旦訂定之不動產契約書成立,即不得要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申請退還。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洽詢: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