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款,掌握扣領1%獎勵金的權益。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課徵者,於每月月底前由稅捐稽徵機關摰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稅務局指出,代徵人如期繳納依法代徵之娛樂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該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倘代徵人逾期繳納依法代徵的娛樂稅款,除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外,每逾2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籲請轄內娛樂業者,如期繳納依法代徵之娛樂稅款,掌握扣領1%獎勵金的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娛樂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6,埔里分局2982054轉301,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