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側牆壁供繪製或懸掛廣告,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常在我們周遭住宅環境中,看到住宅外側牆壁供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而屋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住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其住宅基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若上述住宅的坐落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用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鄉親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的疑義,可就近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稅務局或分局洽詢,或撥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查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