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其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指出原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符合上述規定可免徵地價稅外,如已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如供作公共通行巷道)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分別申請免徵地價稅或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者,於作農業使用期間可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以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