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可享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縣市政府列冊照顧之貧民及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縣市政府列冊的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亦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不過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跨越了兩個年度,而目前國內低收入戶證明係逐年核發,因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貼心的叮嚀,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記得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的權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