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律師代辦案件,請記得向國稅局核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律師事務所受聘僱律師之執行業務所得歸戶錯誤,各律師事務所務必於98年2月底前填報「97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以免造成所得歸戶錯誤。
該局說明,現行國稅局蒐集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因判決書或訴願決定書,資料上僅有受委任律師姓名,此類案件即歸戶該委任律師,課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惟受委任律師為律師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該受聘僱的律師必須持聘僱之律師事務所出具僱用證明或薪資證明,憑以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國稅局再將更正之所得重新歸戶至事務所,造成事務所受聘僱之律師及國稅局等之不便。
該局指出,為提升便民服務效率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將於97年12月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務所),於98年2月底前由事務所填報「97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至於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以向法院所轄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
該局進一步表示,97年2月向該局申請報備「96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之事務所計有122家,596位律師可免除所得誤歸戶之困擾。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方雙贏的簡化作業,請業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資料科協助辦理。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