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分期付款 繳清始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民陳先生詢問,他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目前他承諾協議分期繳納所欠稅款,且剩餘欠稅款已未達限制出境的標準;因業務需要,他現在急須赴國外洽談一筆生意,可否解除其限制出境?南區國稅局表示,除非納稅義務人已繳清欠稅款項或者提供相當擔保,或者限制出境已逾5年,否則分期繳納並非解除限制出境要件。陳先生僅繳納部分稅款,縱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然不能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已確定應納稅捐若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欠稅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財政部即可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因此,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欠稅可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且一經限制出境後,必須將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或者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同時,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即使欠稅人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未全部兌現前,因全部欠稅尚未繳清,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07
彙總編號:97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