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設備不得重複適用自動化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之抵減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公司購買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符合一定條件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可按購置成本的5﹪至20﹪享受抵稅優惠;另外,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發,以提升國內產業水準,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的儀器設備亦可依該條第3項規定,享受35﹪限度內(超過前二年度平均部分可享受50﹪)的租稅優惠。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於適用上開租稅優惠時,依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四點規定,應就自動化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擇一適用租稅優惠,不得重複,另亦須注意不得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規定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之投資抵減重複適用。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租稅減免項目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400餘萬元,該儀器設備雖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但該公司已申請適用購置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有重複列報之情形,因此,該局否准該等儀器設備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的抵稅優惠,並以補稅12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報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