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所有人於徵收期間死亡,應認定為遺產免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公告徵收期間,補償費尚未發給,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適用公設地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為土地法第235條所明定。土地徵收屬公法上行為,須於完成法定之公告程序,並依法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補費後,始發生公法上徵收之效力。

林女士所問,被繼承人死亡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徵收期間,而且土地徵收補償費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給,既徵收補償費尚未發給,依前揭法令規定,則該土地仍應認屬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人繼承其土地,可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