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買賣不動產,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以贈與論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楊小姐來電詢問:太太要向先生購買名下不動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又該條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民法第967條所稱血親及民法第969條所稱姻親在內,查配偶並非前揭條款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其相互間財產之買賣,並無前揭以贈與論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