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戶籍舉家遷移,未符自住用地規定!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學籍規劃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自用住宅用地,縱有居住事實,該土地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由於該局已將自用住宅用地設籍情形列為每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重點項目之一,在過去已查獲因戶籍遷出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遭改課並補稅案件中,部分納稅人表示因不諳法令規定,否則就不會全戶遷移致損失地價稅租稅優惠。
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新竹市稅務局籲請民眾特別留意,如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全戶遷出,即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