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請代繳,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交易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賣方〉,當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時,買方則可依據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即可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註明代繳人。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買方未申請代繳,逕自繳納土地增值稅,日後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而必須撤銷申報案時,倘買方又無法舉證其確為代繳人,則稅務局仍以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做為退稅對象。所以為保障自己權益,買方要代繳土地增值稅時最好向稅務局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