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收受逾30日,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則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嗣後更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所訂「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儘速獲得償還,如果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務必於期限內申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並據以聲請執行;逾期該執行名義將喪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