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 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 惟稅款未繳清前 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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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於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稅務局說明:釵h人常誤解,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故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限制時所有應納稅捐,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中的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應維持。
    
  稅務局指出:現在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若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負擔外,還會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經商契機,請納稅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