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註銷牌照及新購未領牌繳稅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將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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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經繳銷註銷牌照的車輛,要再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妥復駛或重新申領牌照,如沒有辦理而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時,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之罰鍰。
另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的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合格,繳納領牌日起至當年期結束日止實際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後,再向監理機關請領使用牌照,如未繳稅並請領使用牌照就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將受處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