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應處罰鍰之案件,其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依土地稅法規定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惟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上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係以「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認定標準。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之核發,都是以單筆土地為申報及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基礎,所以,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應否處罰之認定及計算,也是以「單筆土地」為基準;又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同一買賣契約中如有不同縣市之土地,其違反土地稅法規定應予處罰時,也是分別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自不宜以同一買賣契約之金額為認計基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既是對依上開規定處罰之案件中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應與上開規定有一致之認定基礎,所以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也應該以「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