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得以代收代付仲介服務費取得發票申報費用及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營業人自外勞薪資所代扣之仲介服務費於轉付給仲介業者時,仲介業者所開立之發票,可否拿來申報費用及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舉例來說,甲公司因業務需要,委託乙公司引進外勞,故當甲公司在給付外勞薪資時,係由外勞全額具領,但在實際給付時會將乙公司應收取之仲介服務費,以代收代付轉付給乙公司,依稅法規定,乙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外勞,而非開立發票與甲公司。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委託仲介業者引進外勞,外勞之薪資係由營業人給付,自應依法辦理扣繳,惟營業人每月代為支付給仲介業者之服務費,係自外勞薪資中扣除,依稅法規定,仲介業者當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與外勞,營業人自不得再以仲介業者開立之發票列報費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仲介業者、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法規定,除補繳稅款外,並將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及仲介業者,如有誤開或誤申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或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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