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房屋申報契稅時,請多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反映其房屋於購置時即供住家使用,為何該屋仍有部分適用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之稅率,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7條明文規定,房屋有增建、改建、使用情形變更或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許多民眾新購房屋,辦妥契稅申報後,皆未注意取得的房屋其所適用的稅率為何?為保障您的權益,取得的房屋只要未設立商號、無營業事實,係供新所有權人住家使用者,於申報契稅時,可同時填寫申報書附聯,經稽徵機關查明後,即能自契稅申報日起,按所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因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購置新屋如供住家用者,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可免於日後需再另行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