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喜成家,勿忘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釵h納稅義務人歡喜購買房地產時,雖符合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卻常忘記或不知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當收到房屋稅單或地價稅單時,才提出申請,以致於損失不少稅金。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因房屋稅係按月核課,因此,如納稅義務人購買原非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供住家用,延後數月才提出申請,因申請前之月份係按稅率較高之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自會多繳房屋稅,而損失金錢。
  
  另有關地價稅,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購置之房地產,其土地如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亦即當年9月22日前)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當年度之地價稅才得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如超過9月22日才提出申請,則次年才得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檢視自己房地產之課稅情形,供住家用之房屋,是否按住家用稅率繳納房屋稅,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之用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如不是時,請儘快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