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該日之前屬於原房屋所有人應負擔之稅款,拍定人並無繳納義務。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之房屋,買受人應自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在該日之前原房屋所有人應繳納之房屋稅,則應由稅捐機關於房屋拍定時聲請參與分配,如未獲分配亦應向原房屋所有人追繳,拍賣房屋之買受人對此不負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