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1月1日起,北縣改採一式2聯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該處「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原為一式3聯,為配合「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修正第7點之規定,該處已與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協商僅將現值申報書1聯移送該所,故為簡化申報,自98年1月1日起,民眾移轉台北縣土地,只要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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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土地稅科 簡麗梅 電話:8952-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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