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將展開全面清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贈土地興學,特於土地稅法中規定,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四、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設立野i及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五、財團法人附設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野i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為防杜流弊,針對社會福利機構或學校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每年均辦理全面清查,清查重點為:1.捐贈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2.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有無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及法人章程有無修改等,若發現有違反規定,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外,並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事業或學校,於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受贈人不可違反上述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