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因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外,仍可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財產已經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為何又被行政執行處扣薪及扣押其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項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間並非擇一而行,行政執行處得逕行選擇較易收取及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並不限於被禁止處分之財產為執行標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不僅可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亦可避免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納稅人仍有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