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不同之違章事實,不累計於減免處罰標準所稱之違章次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在3次以上者,即無法適用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但違章構成要件不同,則不需累計於該標準所稱相同違章事實之次數。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有一輛自用小客車,在1年內發生2次違反使用牌照稅情形,分別是欠繳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及車輛經註銷牌照後,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經分別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因其違章構成要件不同,非屬相同違章事實,該車再次違反同法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金額在新台幣300元以下時,因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以上,仍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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