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利人利己何樂不為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國內某便利商店因其贊助之球隊獲得年度總冠軍,大打折扣普天同慶,不但增加營業收入,也大大提升企業形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際,企業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提升企業形象,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精神,一方面也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可也具有鼓勵效果。
該分局指出,依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褔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另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至於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依財政部69年5月31日台財第34364號函規定如下:(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既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費用列支,亦可以提升企業形象,可謂相得益彰,何樂而不為呢!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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