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車主不可輕忽車籍登記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汽車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否則視為繼續使用,仍然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汽車逾六個月未參加定期檢驗,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後,車主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罰2倍罰鍰。
有民眾反映,車輛已經老舊或毀損未使用,為何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其應納稅額是依照車輛的種類以及汽缸的總排氣量,按日計算課稅。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停止課徵。
該局特別呼籲,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依照規定「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其中使用係指「行駛」或「停放」,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稅務局將依使用牌稅法規定,除補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您若有使用牌照稅的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電話8226121轉242至246或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就近向該局及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網站:http:// www. 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