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購物中大獎 須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政府預計明年1月18日發放每人3,600元消費券。民眾若持消費券購物參加抽獎活動, 機會中獎之獎金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機會中獎所得,因此「中獎」的民眾都需先扣10%所得稅後,再合併個人年底綜合所得繳稅。   摸彩活動如由政府舉辦,非屬獎券中獎獎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按20%分離課稅之規定,另外,政府提供獎項要經過抽獎,不是人人有,中獎者取自政府提供的大獎,不管是獎金還是獎品都要扣繳10%所得稅,之後再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若獎品價值低於2萬元,按10%扣繳稅款低於2,000元時,可以免預先扣稅,但仍要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