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執行業務者開立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收據,與購物時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性質不同,因為營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其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您對印花稅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該局服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