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財產移轉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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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及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已蔚為風氣,惟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易造成困擾。爰此,財政部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467990號函釋規定,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是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所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及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