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機關核定稅捐或一般行政處分不服的行政救濟管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的稅捐、罰鍰不服,可以在繳款書送達後,向該局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應注意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對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則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尋求救濟。此外,如果是對稅捐機關非屬核定稅捐的其他行政處分不服,則應在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直接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非屬核定稅捐的其他行政處分,係指民眾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稅捐減免等,稅捐機關所為之函復,對此等行政處分不服,是以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至於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處分,係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依規定應於限制出境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民眾要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稅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