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服核定稅捐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如果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最近該處有一個案例,有位陳老先生占用甲銀行大安區的A土地,該處於96年查獲後,即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以占用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補徵5年的地價稅;但是陳老先生以其非A土地的所有權人,拒絕繳納,於是該處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函請古亭地政事務所就陳老先生所有文山區的B土地,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陳老先生不服向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這個案子,最近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駁回,駁回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就陳老先生所有的B土地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無違反規定;至於陳老先生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處提醒欠稅人,稅捐保全與稅捐核定係屬二項行政處分,欠稅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而非就稅捐保全提起行政訴訟。

民眾如尚有其地方稅疑義,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