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再行出售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以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 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8條第2項規定,此類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以處罰 。舉例來說,張三向李四買入 2筆 土地,雙方先簽訂土地買賣私契,惟並未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亦尚未過戶至張三名下,張三隨即與王五簽定土地買賣私契,將前開2筆土地賣給王五,其後張三並以李四為賣方,王五為買方,訂定公契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張三因未就所承買之土地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罰鍰,惟其移轉現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以處罰。該局進一步表示,有關「移轉現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之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
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