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確定工程總價之承攬合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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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合約金額貼用1?的印花稅票,但如果訂定承攬契約時未能確定工程總價,須俟工程完成才能確知合約金額時,該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呢?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用印花稅票或檢附完工證明書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