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款項之期限、兌付據點及兌付方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有營業人來電反應,坊間傳聞消費券要等到98年9月30日以後才能兌領,財政部特予澄清在消費券發放之次日(即98年1月19日)即可兌領,茲將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期限: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自消費券發放之次日,也就是98年1月19日起,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至於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最後期限,按照立法院決議規定,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二、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據點:
財政部已委託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並規劃由該行轉委託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企銀、兆豐銀行、永豐銀行、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及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加入辦理兌付服務,兌付據點綿密,遍及全國各地,共計有4,200餘個兌付據點,方便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
三、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方法: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銷售日期、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及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向上開金融機構申請兌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