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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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因此,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既以土地所
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首要條
件,如設籍人因故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不得適用自用
住宅優惠稅率,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