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租用廠房及設備銷售貨物,未申請登記而營業,將受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承租廠房及機器等設備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水泥預拌廠,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罰鍰。甲營業人主張接受乙公司委託經營水泥預拌廠,出售水泥時由共同營業人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購買人,乙公司已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有逃漏稅捐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雙方合約書記載,甲營業人租用水泥預拌廠,不論盈虧每月均須支付乙公司定額利潤金;甲營業人另付費租用乙公司的預拌車、砂石車及挖土機;且甲營業人須優先僱用乙公司現有約僱人員;其餘廠房機械操作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的費用、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水電等管銷費用也都由甲營業人負擔。可見甲營業人是實際經營者,乙公司僅出租機器設備,故甲營業人既不是受託管理,也?有與乙公司共同經營。甲營業人出售預拌水泥,依稅法規定,應該由甲營業人開立發票給買受人,因甲營業人?有申請營業登記,而由乙公司開立發票,已經違反稅法的規定,國稅局補稅裁罰,並?有錯誤,因此判決甲營業人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租用廠房設備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93
彙總編號:9801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