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內載資料具有代替收據性質者,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對於租賃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持有疑義,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之規定,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包括了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才須貼用印花稅票,因此,如為單純的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不必貼用印花稅票。但同法第13條第3項又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如果收取租金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迄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並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至稅務局開立繳款書繳納,民眾如有印花稅之疑義,可洽本縣稅務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