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違章事實。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提供違章漏稅事證一直是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為使稅捐稽徵機關能夠掌握違漏資料迅速打擊逃漏稅,請檢舉人於檢舉時能提出具體逃漏稅資料及線索。
該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可提撥檢舉人獎金,其目的除了杜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外,另一重要目的在於藉由檢舉人提供之具體違章事證,減少稽徵人力與成本,故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要提供明確的違章事實與具體證據或來源,否則僅以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不但無助於稽徵機關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之節省,反而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均造成困擾,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書未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該局再次籲請檢舉人,在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之事實與資料,以利查核。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