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地價稅土地,原因事實消滅後,應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經核准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其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致不符合減免要件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查獲時遭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稅務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有一筆土地,原本係無償提供公共通行使用,經該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嗣後因李先生於(98)年度1月1日,施工將該筆土地闢成花圃使用,不再供公共通行,已不符合免稅規定,則其應於1月3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獲,將會補徵應納地價稅,並處以所漏稅額3倍罰鍰
  
該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減免稅捐原因、事實消失應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否則屆時被查獲補稅處罰,後悔可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