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土地自公共設施完竣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經常對名下原課徵田賦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被改課地價稅表示疑惑,該局說,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而是類土地在公共設施完竣後無論土地是否仍作農業使用,皆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與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者而言,如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