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屋移轉必須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辦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許多民眾購買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以為只要買賣雙方簽定讓渡書即可,卻忽略了最重要的手續,就是買賣雙方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共同申報契稅。依據稅法規定,房屋買受人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據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再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買賣易生糾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稅法特別規定必須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契稅,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