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離島地區(琉球鄉)2400cc以下自用小客車,如於離島地區(琉球鄉)領牌使用者,可向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業經總統於96年8月8日公布自96年8月10日生效。離島地區2400cc以下自用小客車,如於離島地區領牌使用者,可免徵使用牌照稅。符合條件者,請攜帶行車執照、戶口名簿、原牌照稅繳款書收據、存摺影本、私章至琉球鄉公所辦理。若經核准免稅後,未在離島地區使用,請至本局、三分局或監理單位辦理拋棄離島免稅手續,若未辦理拋棄離島免稅,爾後被查獲車輛在本島使用,將自免稅日起補徵牌照稅。